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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照明设计师 ” 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几点说明
[2016/6/14 13:17:29]   来源:中国照明学会   编辑:   评论0
摘要:2016年 06 月 13 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35 号文件),其中涉及“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经向上级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求证,现说明如下:......
      2016年 06 月 13 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35 号文件),其中涉及“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经向上级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求证,现说明如下:
      1. “照明设计师”职业自设立之日起,即属轻工行业特有职业。按照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思路及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的总体安排,本次国务院的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认定的主体。今后,“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统一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各地方鉴定机构,不再进行“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认定。
      2. 自 2008 年开始,中国照明学会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在全国开展照明设计师的培训和认定工作,培训人数已达3000 余人。今后,中国照明学会将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指导下,继续开展“照明设计师”培训和认定工作。
   3. 照明设计师职业经重新定义后,已列入 2015 版《国家职业大典》,新的职业代码为 4-08-08-19。
    4. 根据行业发展现状,本次国务院文件中所提及的“霓虹灯制作员”职业,经征求中国照明学会意见,在 2015 版《国家职业大典》中已更名为“照明工程施工员”,新的职业代码为:6-29-04-03。新的职业标准正在制定中,培训和认定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5. 国家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新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正在制定,有关职业资格的调整还将继续。中国照明学会将本着提高我国照明设计水平的宗旨,一如既往,做好“照明设计师”职业培训鉴定工作。

中国照明学会
2016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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