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范冰冰与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又有新进展。作为广告形象代言人,范冰冰为钜豪照明生产的照明灯具、浴霸类产品提供广告拍摄服务。以回收期过后,仍在使用自己拍摄的广告为由,起诉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其肖像并赔偿220万元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赔120万元,钜豪照明不服,上诉。北京二中院对此案进行审理。
钜豪照明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对范冰冰提出的合同之诉还没有结果,没有查清代言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时间,不能确定公司侵犯范冰冰肖像权,而一审法院没有同意他们中止此案诉讼的申请。同时强调,孤立地看合同期限,对范冰冰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置之不理,对照明公司显失公平。
钜豪照明:合同约定拍摄影视广告2009年7月15日终止,范冰冰推延至2010年1月9日,配音时间推迟至2010年1月17日,导致我们使用广告时间才一年两个月,而本来应该是两年。如果只是孤立地看合同期限,对范冰冰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置之不理,追究我方侵犯肖像权,是显失公平。
范冰冰一方表示尊重一审判决的结果,认为一审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范冰冰代理人:根据我方提交证据显示,截止一审庭审时上诉人依然大篇幅使用带有我方肖像的广告,包括产品外包装,注册网站,户外平面广告。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没有任何目前约定在我方主张的侵权时间内上诉人有授权,因此上诉人的使用构成了对我方肖像权的侵犯。
合议庭将根据双方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终审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