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虚假陈述确凿,或被最高罚金2300万
此前,虽有媒体质疑勤上光电同品尚光电的关系,但公司在3月1日的公告中信誓旦旦称,“品尚光电并非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也与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如今,勤上光电承认了关联关系,那就意味着上次的澄清公告有虚假成分。根据目前所披露的情况以及结合公司自身公布的公告,勤上光电公司当初这些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欺诈上市?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增洪律师。薛律师表示,“可以肯定地说,该公司发布的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该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其上市资格,是否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构成了欺诈上市,尚需要有权机关认定。”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名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认为,“就算关联交易是真实的、公允的,但是IPO上市时的信息披露,应该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当时的信息披露跟真实、准确还是有很大距离,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面临相应的处置会是如何?常年致力于证券、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法律服务的薛律师向记者做了详细介绍,指出,“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据了解,2011年11月上市时勤上光电募集资金额达4.6亿元。换言之,公司因虚假陈述,行政处罚是难以逃过了。更重要的是,若公司被认定原不符合发行条件而采取隐瞒手段、欺诈上市,则仅公司而言极可能面临460万至2300万之间的巨额处罚金额。
或将面临投资者集体索赔
勤上光电上市后股价迅速冲高到33.8元,随后一路下跌到16.32元,后经媒体相继披露公司不端行为后,跌幅进一步扩大,昨日收盘公司股价仅为10.73元,跌去7成以上,一些高位买入的投资者被迫中途割肉损失惨重,至今未卖者损失更是惨不忍睹。有投资者向记者明确表示,将集结受害人对勤上光电发起集体诉讼。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股民亏损,股民可以索赔。据媒体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8月底,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已结案件中的起诉原告,大约95%以上的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获赔的胜率非常高。
另外,除了隐瞒戏剧般的关联交易外,勤上光电高管纷纷离职、股东频频套现现象也遭人诟病。最近一次高管等人员离职发生在今年3月12日,该公司监事张晓辉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记者粗略统计发现,勤上光电从2011年11月上市的一年多以来,共有4位监事、1位董事和2位副总经理离职。去年11月末,勤上光电限售股解禁,有媒体统计,勤上光电股东在其后8个交易日套现2亿元。